国务院关于同意组建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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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组建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6〕116号
1996年12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组建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6〕116号

地质矿产部:

你部《关于成立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地发〔1996〕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组建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星石油公司)。由你部直属的8个地区性石油地质局、海洋地质局(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海洋地质调查部分除外)和10个石油地质科研及生产辅助单位(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除外),通过改制、改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新星石油公司。

你部保留的广州海洋调查局海洋地质调查部分及其必要的装备,作为国家地质调查机构的组成部分,可延用“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的名称,承担国家基础性、综合性、战略性和公益性海洋地质调查任务,不再从事油气勘查、开发等经营性活动。

二、新星石油公司为国家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可设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亿元,其中:国家历年的基本建设等投入积累形成的国有资产29亿元(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海洋地质调查部分和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的资产除外),部门基本建设基金借款转增国家资本金2亿元。“九五”期间需国家基本建设拨款5亿元,将分年拨付,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该公司。

三、新星石油公司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在国家核定的资产范围内,行使公司法人财产权;主要从事国内外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生产等经营活动,并在国家资源统一配置的前提下,从事石油、天然气的国内销售业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批准的对外合作区域内和国家划定的合作区块,与外国企业合作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发、生产等活动;开展国内外工程勘查施工、技术服务、劳务输出和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进出口贸易及其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国务院法制局要按照《关于组建中国新兴石油总公司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92号)的要求,抓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尽快报国务院审定。在条例修改出台之前,新星石油公司如有对外合作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方面的业务,在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新星石油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地质矿产部推荐,董事长、总经理的人选由国务院决定并管理。新星石油公司成立后,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联系,代行出资人权利,并对新星石油公司行使资产监管权;在勘查、开发、生产、经营、投资、计划和财务、税收、劳动人事、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

五、关于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计委移交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有关申请经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地质矿产部具体办理登记发证手续。请国家计委按照区块登记管理的统一要求,抓紧对已发放的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勘查、开采许可证进行清理整顿,于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以及移交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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