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組建中國新星石油有限責任公司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組建中國新星石油有限責任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6〕116號 1996年12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地質礦產部:
你部《關於成立中國新星石油有限責任公司的請示》(地發〔1996〕7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組建中國新星石油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星石油公司)。由你部直屬的8個地區性石油地質局、海洋地質局(廣州海洋地質調查局海洋地質調查部分除外)和10個石油地質科研及生產輔助單位(青島海洋地質研究所除外),通過改制、改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組建新星石油公司。
你部保留的廣州海洋調查局海洋地質調查部分及其必要的裝備,作為國家地質調查機構的組成部分,可延用「廣州海洋地質調查局」的名稱,承擔國家基礎性、綜合性、戰略性和公益性海洋地質調查任務,不再從事油氣勘查、開發等經營性活動。
二、新星石油公司為國家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公司,可設全資子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1億元,其中:國家歷年的基本建設等投入積累形成的國有資產29億元(廣州海洋地質調查局海洋地質調查部分和青島海洋地質研究所的資產除外),部門基本建設基金借款轉增國家資本金2億元。「九五」期間需國家基本建設撥款5億元,將分年撥付,作為國家資本金注入該公司。
三、新星石油公司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在國家核定的資產範圍內,行使公司法人財產權;主要從事國內外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查、開發和生產等經營活動,並在國家資源統一配置的前提下,從事石油、天然氣的國內銷售業務;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國家批准的對外合作區域內和國家劃定的合作區塊,與外國企業合作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查、開發、生產等活動;開展國內外工程勘查施工、技術服務、勞務輸出和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產品進出口貿易及其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
國務院法制局要按照《關於組建中國新興石油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6〕92號)的要求,抓緊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上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儘快報國務院審定。在條例修改出台之前,新星石油公司如有對外合作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查、開採方面的業務,在商有關部門和單位後,報國務院審批。
四、新星石油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地質礦產部推薦,董事長、總經理的人選由國務院決定並管理。新星石油公司成立後,在國家計劃中實行單列;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聯繫,代行出資人權利,並對新星石油公司行使資產監管權;在勘查、開發、生產、經營、投資、計劃和財務、稅收、勞動人事、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接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指導、管理。
五、關於石油天然氣(包括煤層氣)勘查、開採登記管理工作,由國家計委移交全國礦產資源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有關申請經全國礦產資源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由地質礦產部具體辦理登記發證手續。請國家計委按照區塊登記管理的統一要求,抓緊對已發放的石油天然氣(包括煤層氣)勘查、開採許可證進行清理整頓,於1997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整頓以及移交工作。
國 務 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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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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