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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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年1月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7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营口市部分市区行政区划的请示》(辽政〔2003〕2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县级盖州市的熊岳镇、芦屯镇、红旗镇划归营口市鲅鱼圈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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