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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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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7〕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7年2月2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10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渝府文〔2006〕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江北区华新街街道迁移至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港新区。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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