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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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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7年1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宝鸡市人民政府迁移办公驻址的请示》(陕政字〔2006〕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迁至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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