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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延安地区设立地级延安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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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延安地区设立地级延安市的批复
国函〔1996〕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11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34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延安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6〕30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延安地区和县级延安市,设立地级延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宝塔区。

二、延安市设立宝塔区,以原县级延安市的行政区域和人民政府驻地作为宝塔区的行政区域和人民政府驻地。

三、延安市辖安塞县、志丹县、吴旗县、子长县、延川县、延长县、宜川县、黄龙县、洛川县、黄陵县、富县、甘泉县和新设立的宝塔区。

延安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改革精神和精简原则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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