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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陝西省撤銷延安地區設立地級延安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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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陝西省撤銷延安地區設立地級延安市的批覆
國函〔1996〕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6年11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34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34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延安地區撤地設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陝政字〔1996〕30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延安地區和縣級延安市,設立地級延安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寶塔區。

二、延安市設立寶塔區,以原縣級延安市的行政區域和人民政府駐地作為寶塔區的行政區域和人民政府駐地。

三、延安市轄安塞縣、志丹縣、吳旗縣、子長縣、延川縣、延長縣、宜川縣、黃龍縣、洛川縣、黃陵縣、富縣、甘泉縣和新設立的寶塔區。

延安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本着改革精神和精簡原則設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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