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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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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批复
国函〔1996〕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8月1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2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请示》(黑政发〔1996〕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组建新的哈尔滨市。

二、新的哈尔滨市辖原哈尔滨市的呼兰县、方正县、宾县、依兰县和道里区、南岗区、动力区、平房区、香坊区、太平区、道外区,原松花江地区的延寿县、木兰县、巴彦县、通河县。原哈尔滨市代管的阿城市和原松花江地区的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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