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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四川省调整南充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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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四川省调整南充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1993〕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3年7月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广安地区的请示》(川府发〔1992〕82号)和《关于南充地区行政区划调整的补充请示》(川府发〔1993〕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安地区。广安地区辖南充地区的华蓥市、广安县、岳池县、武胜县和达县地区的邻水县,地区行政公署驻广安县浓回镇。

二、同意撤销南充地区、南充市和南充县,设立南充市(地级)。

三、南充市设立顺庆区、高坪区和嘉陵区。南充市人民政府驻顺庆区。

顺庆区辖北城、中城、西城、东南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李家、芦溪、搬罾、潆溪四个镇及共兴、顺和、双桥、金台、新建、舞凤、华凤七个乡,顺庆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东路;

高坪区辖高坪、龙门、长乐、东观、青居、小龙、江陵、胜观、石圭九个镇和会龙、走马、黄溪、浸水四个乡,高坪区人民政府驻高坪镇;

嘉陵区辖金宝、里坝、龙蟠、双桂、西兴、大通、安羊、金凤、曲水、李渡、吉安、安福十二个镇和三会、太和、礼乐、大兴、一立、龙岭、木老、世阳、盐溪、火花、文峰十一个乡,嘉陵区人民政府驻火花乡。

四、南充市辖原南充地区的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西充县和新设立的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原南充地区的阆中市由省直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后,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南充地区内调剂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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