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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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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4日台湾地区解严令 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
1989年3月7日于北京市
1989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1990年4月29日国务院关于解除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戒严的命令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9年第3期第113页
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

鉴于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不断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制造骚乱,严重危害社会安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八日零时起在拉萨市实行戒严,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具体戒严措施。

国务院总理 李鹏
198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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