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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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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4日台灣地區解嚴令 國務院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
1989年3月7日於北京市
1989年5月20日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
1990年4月29日國務院關於解除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戒嚴的命令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
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9年第3期第113頁
國務院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

鑑於少數分裂主義分子不斷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製造騷亂,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保護公共財產不受侵犯,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八日零時起在拉薩市實行戒嚴,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具體戒嚴措施。

國務院總理 李鵬
1989年3月7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命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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