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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徽省撤销滁县地区设立滁州市(地级)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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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徽省撤销滁县地区设立滁州市(地级)的批复
国函〔1992〕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2年12月2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1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滁县地区和滁州市建制设立省辖滁州市的请示》(皖政〔1990〕16号)和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滁县地区和滁州市(县级),设立滁州市(地级)和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市人民政府驻琅琊区育新路。

琅琊区辖东门、南门、西门、北门、琅琊、清流、扬子七个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驻丰乐路;

南谯区辖南谯街道办事处和乌衣、沙河、章广、珠龙、大柳、黄泥岗、汪郢、腰铺、黄圩、花山、大王、城郊、施集十三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东大街。

二、将原滁县地区的天长、来安、全椒、定远、凤阳、嘉山六县划归滁州市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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