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宗教工作的掌管和机构问题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关于宗教工作的掌管和机构问题的通知
1955年12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为了便于进行工作和加强宗教工作的统一领导,现在对宗教工作的掌管和机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有关天主教、基督教和汉民族中佛教、道教方面的工作,统一由各级宗教事务部门掌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指定一个负责同志领导这项工作,涉及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该和当地民族事务部门协同处理。原在民族事务委员会担任汉民族佛教、道教工作的干部,原则上应该调给宗教事务部门。有关档案,一并移交。

  二、在精简的精神下,适当增加各级宗教事务部门的编制。抽调政治上可靠、有一定能力的干部,充实与健全现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工作的领导机构。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江苏省宗教工作任务繁重,可改宗教事务处为宗教事务局。天主教、基督教工作繁重的专员公署可设宗教事务科,上海市教徒集中的区也可以设科。新设机构,应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教徒群众集中的县、市和大城市的区,可设秘书一人,专管这项工作;一般县、市,可以指定干部一人,兼管这项工作。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