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宗教工作的掌管和機構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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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宗教工作的掌管和機構問題的通知
1955年12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為了便於進行工作和加強宗教工作的統一領導,現在對宗教工作的掌管和機構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有關天主教、基督教和漢民族中佛教、道教方面的工作,統一由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掌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該指定一個負責同志領導這項工作,涉及少數民族的宗教問題,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該和當地民族事務部門協同處理。原在民族事務委員會擔任漢民族佛教、道教工作的幹部,原則上應該調給宗教事務部門。有關檔案,一併移交。

  二、在精簡的精神下,適當增加各級宗教事務部門的編制。抽調政治上可靠、有一定能力的幹部,充實與健全現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工作的領導機構。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江蘇省宗教工作任務繁重,可改宗教事務處為宗教事務局。天主教、基督教工作繁重的專員公署可設宗教事務科,上海市教徒集中的區也可以設科。新設機構,應該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教徒群眾集中的縣、市和大城市的區,可設秘書一人,專管這項工作;一般縣、市,可以指定幹部一人,兼管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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