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将济南市划入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复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关于将济南市划入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复函
国函〔1990〕15号
1990年2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将济南市

划入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复函

国函〔1990〕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将济南市划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将济南市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地区,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5〕3号)和《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所规定的政策。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二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