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將濟南市劃入沿海經濟開發區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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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將濟南市劃入沿海經濟開發區的復函
國函〔1990〕15號
1990年2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將濟南市

劃入沿海經濟開發區的復函

國函〔1990〕15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日《關於將濟南市劃為沿海經濟開放區的請示》收悉。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將濟南市劃入沿海經濟開放地區,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批轉〈長江、珠江三角洲和閩南廈漳泉三角地區座談會紀要〉的通知》(中發〔1985〕3號)和《國務院關於沿海地區發展外向型經濟的若干補充規定》(國發〔1988〕22號)所規定的政策。

                             國 務 院

                     一九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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