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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西五阳、红旗煤矿重大透水淹井事故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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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西五阳、红旗煤矿重大透水淹井事故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9〕22号
1989年3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山西五阳、红旗煤矿

重大透水淹井事故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9〕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能源部、劳动部: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八日十三时,山西潞安矿务局五阳煤矿和襄垣县王桥镇办红旗煤矿因透水淹井,造成两个矿井全部停产,死亡六人,经济损失巨大,是一起重大透水淹井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的发生,客观上虽有去年雨水大的因素,但主要是因为王桥镇办红旗煤矿,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非法越界进入国营煤矿,乱采滥挖保安煤柱,使小井与大井贯通,事后采取的封闭措施又不得力造成的。

对这起重大事故,请山西省人民政府在分清事故责任后,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并根据本省实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整顿乡镇煤矿的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向能源部、劳动部汇报。对五阳煤矿事故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由能源部、劳动部等部门与山西省人民政府商定。当前,必须采取措施抓紧恢复生产,地方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根除事故隐患,为恢复生产创造条件;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煤矿做好恢复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才能进行生产。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检查一下《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即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8〕18号)和其他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乡镇煤矿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级地方政府要从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维护国营矿区正常生产秩序这个大局出发,加快乡镇煤矿的整顿步伐,坚持依法办矿;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协助地方政府管好小煤矿,发展小煤矿,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的煤炭资源,做到大、小矿各得其所,共同健康发展。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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