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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山西五陽、紅旗煤礦重大透水淹井事故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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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山西五陽、紅旗煤礦重大透水淹井事故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9〕22號
1989年3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山西五陽、紅旗煤礦

重大透水淹井事故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9〕22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能源部、勞動部: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八日十三時,山西潞安礦務局五陽煤礦和襄垣縣王橋鎮辦紅旗煤礦因透水淹井,造成兩個礦井全部停產,死亡六人,經濟損失巨大,是一起重大透水淹井責任事故。

這起事故的發生,客觀上雖有去年雨水大的因素,但主要是因為王橋鎮辦紅旗煤礦,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非法越界進入國營煤礦,亂采濫挖保安煤柱,使小井與大井貫通,事後採取的封閉措施又不得力造成的。

對這起重大事故,請山西省人民政府在分清事故責任後,對事故責任者嚴肅處理,並根據本省實際,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整頓鄉鎮煤礦的措施和具體實施辦法,向能源部、勞動部匯報。對五陽煤礦事故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由能源部、勞動部等部門與山西省人民政府商定。當前,必須採取措施抓緊恢復生產,地方政府應採取有力措施,根除事故隱患,為恢復生產創造條件;有關主管部門要協助煤礦做好恢復生產的各項準備工作,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後,才能進行生產。

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訓,檢查一下《礦產資源法》、《礦山安全條例》、《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國家計委關於立即整頓國營煤礦井田內各種小井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88〕18號)和其他國務院有關清理整頓鄉鎮煤礦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各級地方政府要從保護國家礦產資源和維護國營礦區正常生產秩序這個大局出發,加快鄉鎮煤礦的整頓步伐,堅持依法辦礦;各級煤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鄉鎮煤礦的行業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協助地方政府管好小煤礦,發展小煤礦,合理開發和利用國家的煤炭資源,做到大、小礦各得其所,共同健康發展。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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