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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与香港国际百老汇发展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华联百老汇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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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与香港国际百老汇发展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华联百老汇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3〕139号
1993年10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

与香港国际百老汇发展有限公司合资经营

华联百老汇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3〕13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和香港国际百老汇发展有限公司合资经营零售商场的请示》(粤府函〔1992〕5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与香港国际百老汇发展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华联百老汇有限公司。

  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自营进出口和“三来一补”等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和代理进出口业务。

  三、项目总投资一亿五千万元,注册资本为八千万元,中、港双方分别占60%和40%。占地面积为四千五百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二万四千八百平方米。合资期限三十年。

  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五、其他事宜按国务院规定的政策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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