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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廣東省糖煙酒集團公司與香港國際百老匯發展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華聯百老匯有限公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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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廣東省糖煙酒集團公司與香港國際百老匯發展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華聯百老匯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3〕139號
1993年10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廣東省糖煙酒集團公司

與香港國際百老匯發展有限公司合資經營

華聯百老匯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3〕13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廣東省糖煙酒集團公司和香港國際百老匯發展有限公司合資經營零售商場的請示》(粵府函〔1992〕50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廣東省糖煙酒集團公司與香港國際百老匯發展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華聯百老匯有限公司。

  二、該公司的經營範圍為百貨零售、自營進出口和「三來一補」等業務,不得經營商業批發和代理進出口業務。

  三、項目總投資一億五千萬元,註冊資本為八千萬元,中、港雙方分別占60%和40%。占地面積為四千五百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為二萬四千八百平方米。合資期限三十年。

  四、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計委審批,合同、章程報外經貿部審批。

  五、其他事宜按國務院規定的政策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三年十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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