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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恢复与发展民营盐滩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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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恢复与发展民营盐滩的指示
1957年7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198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宣布为一次过规定而自行失效。

  我国盐业资源极为丰富,产品种类主要分海盐、池盐、井盐和矿盐四种。海盐占全国生产总量的85左右,由于经常受天时气候的影响,生产不很稳定;其它盐种又因交通运输条件的限制,目前还不能大量发展。从950年到1956年,盐业生产总的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保证了各方面的需要,但是这种发展是波浪式的,二年丰收,二年平收,三年歉收。由于这种不稳定状况,对全面保证供应,就不能不发生一定的影响。为了充分满足今后各方面对食盐的需要,必须大力发展盐业生产。

  发展盐业生产的途径,一是挖掘现有盐场的生产潜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一是新建、扩建和恢复一些盐场,扩大生产面积。为此,集中主要力量新建、扩建和恢复一些大、中型盐场,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对沿海地区的民营盐滩亦应积极而又有计划地加以恢复与发展。因为沿海有已停晒的盐田和适于建设盐田的滩地,当地群众又有多年的晒盐习惯与丰富的生产经验,而且投资不多,收效迅速。无论从国家发展盐业生产与增加沿海群众的收入来看,恢复与发展民营盐滩也是必要的。为了顺利进行这一工作,特作如下的规定:

  一、对于现有已停晒的民营盐滩,应以恢复为主,并根据具体条件,适当发展。所有恢复与发展工作,由原有的盐、农业生产合作社来进行,必要时国家可给予扶助。在进行时,不应过分强调集中与正规化,而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对于有些干部的“宁大毋小”的思想,应切实纠正;对群众应加强教育,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社”的方针,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要求。生产上必须修建的工程设备,亦应因陋就简,从小到大,逐步解决。所需生产资金,凡群众能自行解决的,应尽量发动群众解决;如群众确有困难,国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经济上给予扶持。关于生产工具和工程房屋的建筑材料以及社员们所需要的粮食等具体问题,当地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协助解决。

  二、恢复与发展民营盐滩的重点,应放在海盐产区。凡交通便利、所产盐斤能及时外运的地区,应该大量发展;交通不便的地区,应根据当地需要和外运力量,适当恢复与发展,以防止大量发展后无法销售,反而造成国家和群众的损失。根据上述条件,发展地区应以辽宁、河北、山东及苏北等地盐区为主;浙江、福建、广东等省盐区只能适当恢复或发展。各地恢复与发展的民营盐滩,均应由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内地生产的土盐,因为燃料困难、产量少、质量差、成本高,一般不宜恢复或发展;但个别地区如在生产上有一定的有利条件,则在划定销区和保证质量的原则下,可由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所有恢复或发展的民营盐滩,在生产方面受当地人民委员会及省、直辖市盐业生产管理机构领导,产品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收购,不得自产自销。关于收购价格,由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保证合理利润的原则下比照当地或邻近盐场现行公收价格核定,并指定有关部门按计划分批收购。为了适应民营盐滩恢复与发展后工作上的需要,产品收购、销售及盐税征解等工作必须妥为配合,在管理上也应有相应的措施。这些问题均由食品工业部协同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考虑解决。

  四、为了使计划恢复与发展的民营盐滩能够迅速投入生产,要求各有关省、直辖市立即进行布置,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条件较好、恢复较易的盐滩,应争取今年内投入生产;其它亦应大部分争取在明年春晒时投入生产。在民营盐滩恢复与发展以后,因为经营分散,管理不便,较易发生走私漏税情况,有关省、直辖市应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各项,希即研究办理。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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