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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恢復與發展民營鹽灘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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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恢復與發展民營鹽灘的指示
1957年7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1987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宣佈為一次過規定而自行失效。

  我國鹽業資源極為豐富,產品種類主要分海鹽、池鹽、井鹽和礦鹽四種。海鹽占全國生產總量的85左右,由於經常受天時氣候的影響,生產不很穩定;其它鹽種又因交通運輸條件的限制,目前還不能大量發展。從950年到1956年,鹽業生產總的方面有了很大的發展,保證了各方面的需要,但是這種發展是波浪式的,二年豐收,二年平收,三年歉收。由於這種不穩定狀況,對全面保證供應,就不能不發生一定的影響。為了充分滿足今後各方面對食鹽的需要,必須大力發展鹽業生產。

  發展鹽業生產的途徑,一是挖掘現有鹽場的生產潛力,提高單位面積產量;一是新建、擴建和恢復一些鹽場,擴大生產面積。為此,集中主要力量新建、擴建和恢復一些大、中型鹽場,是必要的;但與此同時,對沿海地區的民營鹽灘亦應積極而又有計劃地加以恢復與發展。因為沿海有已停曬的鹽田和適於建設鹽田的灘地,當地群眾又有多年的曬鹽習慣與豐富的生產經驗,而且投資不多,收效迅速。無論從國家發展鹽業生產與增加沿海群眾的收入來看,恢復與發展民營鹽灘也是必要的。為了順利進行這一工作,特作如下的規定:

  一、對於現有已停曬的民營鹽灘,應以恢復為主,並根據具體條件,適當發展。所有恢復與發展工作,由原有的鹽、農業生產合作社來進行,必要時國家可給予扶助。在進行時,不應過分強調集中與正規化,而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對於有些幹部的「寧大毋小」的思想,應切實糾正;對群眾應加強教育,貫徹「勤儉建國」「勤儉辦社」的方針,達到少花錢、多辦事的要求。生產上必須修建的工程設備,亦應因陋就簡,從小到大,逐步解決。所需生產資金,凡群眾能自行解決的,應儘量發動群眾解決;如群眾確有困難,國家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經濟上給予扶持。關於生產工具和工程房屋的建築材料以及社員們所需要的糧食等具體問題,當地有關部門應該積極協助解決。

  二、恢復與發展民營鹽灘的重點,應放在海鹽產區。凡交通便利、所產鹽斤能及時外運的地區,應該大量發展;交通不便的地區,應根據當地需要和外運力量,適當恢復與發展,以防止大量發展後無法銷售,反而造成國家和群眾的損失。根據上述條件,發展地區應以遼寧、河北、山東及蘇北等地鹽區為主;浙江、福建、廣東等省鹽區只能適當恢復或發展。各地恢復與發展的民營鹽灘,均應由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內地生產的土鹽,因為燃料困難、產量少、質量差、成本高,一般不宜恢復或發展;但個別地區如在生產上有一定的有利條件,則在劃定銷區和保證質量的原則下,可由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三、所有恢復或發展的民營鹽灘,在生產方面受當地人民委員會及省、直轄市鹽業生產管理機構領導,產品納入國家計劃,由國家統一收購,不得自產自銷。關於收購價格,由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在保證合理利潤的原則下比照當地或鄰近鹽場現行公收價格核定,並指定有關部門按計劃分批收購。為了適應民營鹽灘恢復與發展後工作上的需要,產品收購、銷售及鹽稅征解等工作必須妥為配合,在管理上也應有相應的措施。這些問題均由食品工業部協同各有關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統一考慮解決。

  四、為了使計劃恢復與發展的民營鹽灘能夠迅速投入生產,要求各有關省、直轄市立即進行布置,加強領導,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對條件較好、恢復較易的鹽灘,應爭取今年內投入生產;其它亦應大部分爭取在明年春曬時投入生產。在民營鹽灘恢復與發展以後,因為經營分散,管理不便,較易發生走私漏稅情況,有關省、直轄市應加強對群眾的思想教育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各項,希即研究辦理。

國務院總理 周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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