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推行煤电联营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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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行煤电联营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9〕15号
1989年3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推行煤电联营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9〕15号

 

能源部:

你部报来《关于推行煤电联营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推行煤电联营,特别是对低热值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煤电联营,经济效益是显著的,也是符合改革方向的,应积极推进和支持。

二、原则同意能源部提出的煤电联营的方针、原则、政策,以及伊敏河、元宝山作为煤电联营试点的意见。对于这两个试点项目以及煤电联营其它项目的建设方案、资金筹措、管理体制、政策等问题,请能源部与有关方面研究提出意见,并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对于联营的具体项目,请按基建程序报批。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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