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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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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
国发〔1988〕60号
1988年9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

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

 
国发〔198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 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知识分子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由于历史积累的问题较多和限于国家财力等原因, 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仍然偏低, 特别是中年专业技术骨干以及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工资问题更为突出, 亟需解决。根据国家目前的财力状况, 国务院决定今年第四季度适当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教育、科研、卫生三个部门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同时, 允许劳动工资改革试点单位统筹使用这一部分工资基金。

二、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 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班主任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和教师超课时酬金的具体数额, 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对一九五七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 现仍在职工作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干部, 可以晋升一级工资。

四、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的工资标准提高10%。同时, 允许劳动工资改革试点单位统筹使用这一部分工资基金。

以上四项, 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经批准后下达执行。企业单位的同类人员是否参照执行, 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如参照执行, 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不得将增加的开支列入成本。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方面的问题较多, 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今年只能先解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中突出的工资问题。教育、科研、卫生三个部门之外相当副教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问题, 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工资偏低问题, 将根据国家财力, 在以后的改革中逐步加以解决。

工资工作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 认真组织实施。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思想反映, 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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