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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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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
1956年10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1986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宣布自行失效。

  两个月来,湖北、广东、山西、山东、江西、四川、福建、河北、江苏等九省,已先后在不同范围内放宽了农村市场的管理,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已经扩大。放宽农村市场管理的结果,好的方面是:一过去农民停止生产的一部分土产,恢复了生产;二活跃了城乡交流,增加了人民需要商品的供应;三在新的情况下,也促使国营和合作社商业改进经营。但是放宽市场管理以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有些地方把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的农产品,放弃了统一收购;由于对自由市场的开放范围还没有规定,因此,农民把一些国家统购的物资如粮食、油料,在统购没有结束以前,就在自由市场上出卖,这就妨碍了国家统购任务的完成;有些地区对某些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提得太高,其结果阻碍了物资交流。因此,国务院认为,对放宽农村市场管理的问题上,应该采取下列办法:

  一、凡属国家统购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都必须继续统购。凡属由国营商业公司或者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的物资,如烤烟、黄麻、大麻、大麻、甘蔗、茶叶、家蚕茧、生猪、羊毛、牛皮、土糖、土纸、废铜、废锡、废铅,若干种中药材,供应出口的苹果、柑橘,若干渔产区(舟山、青岛、烟台、塘沽、旅大)供应出口和供应上海、北京、天津的水产品,所有这些,都必须仍由国营商业公司或者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此外,凡属供不应求的物资,除少数品种以外,一般的都不应开放自由市场。

  二、农村市场中可以放宽管理的品种,只能是小土产中的一部分,这些小土产应该是供求正常的,或者是供过于求的。小土产中供不应求而又没有增产的可能的,仍旧应该统一收购,分配货源,不宜开放。小土产的市场管理,不要开放得过猛;开放的品种,应该由少到多;开放的步骤,力求经过典型试验,取得经验,稳步前进。

  三、凡属国家统购或者委托国营商业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的产品的收购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应该有大体上全国平衡的收购价。因此,各地对收购价格方面如有意见,可以向党中央、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提出,但是仍须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情况,统一平衡。因此,在党中央、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未批准前,各地不能随便提价。各地对于允许在自由市场上成交的商品,如果认为过去市价低了的,可以适当提高;但是自由市场的价格,常常带有盲目性。因此,涨价超过了适当程度的时候,仍需加以管理。在价格政策上管理的原则,应该是价格的规定要服从生产的情况。即价格太低,而妨碍生产的,应该提高;如果价格已经对于生产有利,已经可以大大刺激生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自由市场的盲目抢购而继续猛涨时,当地政府应该制止抢购,实行议价,分配货源。

  为了研究上述问题,为了研究农村自由市场带来的其它问题,国务院第五办公室已经决定于10月25日召集湖北、广东、山西、山东、江西、四川、福建、河北、江苏等九个省的汇报会议。希望全国各地对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加以研究,提出意见。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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