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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放寬農村市場管理問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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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放寬農村市場管理問題的指示
1956年10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1986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兩個月來,湖北、廣東、山西、山東、江西、四川、福建、河北、江蘇等九省,已先後在不同範圍內放寬了農村市場的管理,國家領導下的自由市場已經擴大。放寬農村市場管理的結果,好的方面是:一過去農民停止生產的一部分土產,恢復了生產;二活躍了城鄉交流,增加了人民需要商品的供應;三在新的情況下,也促使國營和合作社商業改進經營。但是放寬市場管理以後,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例如:有些地方把國家委託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的農產品,放棄了統一收購;由於對自由市場的開放範圍還沒有規定,因此,農民把一些國家統購的物資如糧食、油料,在統購沒有結束以前,就在自由市場上出賣,這就妨礙了國家統購任務的完成;有些地區對某些農產品的收購價格提得太高,其結果阻礙了物資交流。因此,國務院認為,對放寬農村市場管理的問題上,應該採取下列辦法:

  一、凡屬國家統購的農產品,如糧食、棉花、油料,都必須繼續統購。凡屬由國營商業公司或者委託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的物資,如烤煙、黃麻、大麻、大麻、甘蔗、茶葉、家蠶繭、生豬、羊毛、牛皮、土糖、土紙、廢銅、廢錫、廢鉛,若干種中藥材,供應出口的蘋果、柑橘,若干漁產區(舟山、青島、煙臺、塘沽、旅大)供應出口和供應上海、北京、天津的水產品,所有這些,都必須仍由國營商業公司或者委託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此外,凡屬供不應求的物資,除少數品種以外,一般的都不應開放自由市場。

  二、農村市場中可以放寬管理的品種,只能是小土產中的一部分,這些小土產應該是供求正常的,或者是供過於求的。小土產中供不應求而又沒有增產的可能的,仍舊應該統一收購,分配貨源,不宜開放。小土產的市場管理,不要開放得過猛;開放的品種,應該由少到多;開放的步驟,力求經過典型試驗,取得經驗,穩步前進。

  三、凡屬國家統購或者委託國營商業公司和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的產品的收購價格,在全國範圍內,應該有大體上全國平衡的收購價。因此,各地對收購價格方面如有意見,可以向黨中央、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提出,但是仍須經過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情況,統一平衡。因此,在黨中央、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未批准前,各地不能隨便提價。各地對於允許在自由市場上成交的商品,如果認為過去市價低了的,可以適當提高;但是自由市場的價格,常常帶有盲目性。因此,漲價超過了適當程度的時候,仍需加以管理。在價格政策上管理的原則,應該是價格的規定要服從生產的情況。即價格太低,而妨礙生產的,應該提高;如果價格已經對於生產有利,已經可以大大刺激生產,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自由市場的盲目搶購而繼續猛漲時,當地政府應該制止搶購,實行議價,分配貨源。

  為了研究上述問題,為了研究農村自由市場帶來的其它問題,國務院第五辦公室已經決定於10月25日召集湖北、廣東、山西、山東、江西、四川、福建、河北、江蘇等九個省的匯報會議。希望全國各地對於放寬農村市場管理問題,加以研究,提出意見。

國務院總理 周恩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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