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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宜昌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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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宜昌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国函〔1992〕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2年7月6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24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2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昌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鄂政发〔1992〕53号)收悉。同意撤销宜昌地区,将原宜昌地区所辖的宜昌县、枝江县、兴山县、远安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划归宜昌市管辖,原宜昌地区所辖的枝城市、当阳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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