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宜昌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宜昌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国函〔1992〕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2年7月6日 |
|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昌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鄂政发〔1992〕53号)收悉。同意撤销宜昌地区,将原宜昌地区所辖的宜昌县、枝江县、兴山县、远安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划归宜昌市管辖,原宜昌地区所辖的枝城市、当阳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