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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湖北省宜昌地市合併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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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湖北省宜昌地市合併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批覆
國函〔1992〕7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2年7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24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24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宜昌地市合併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鄂政發〔1992〕53號)收悉。同意撤銷宜昌地區,將原宜昌地區所轄的宜昌縣、枝江縣、興山縣、遠安縣、秭歸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劃歸宜昌市管轄,原宜昌地區所轄的枝城市、當陽市由省直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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