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59年6月25日于北京市 |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
|
1959年3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6次会议原则通过了⌊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和进一步开展计量工作的报告⌉和⌊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现在发布命令如下:
一、国际公制(即米突制,简称公制)是一种以十进十退为特点的计量制度,使用简便,已经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现在确定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原来以国际公制为基础所制定的市制,在我国人民日常生活中已经习惯通用,可以保留。
市制原定十六两为一斤,因为折算麻烦,应当一律改成十两为一斤;这一改革的时间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决定。中医处方用药,为了防止计算差错,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计量单位,不予改革。
二、在我国使用的英制,除了因为特殊需要可以继续使用外,应当一律改用公制。
有些偏僻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还在继续使用旧杂制的,应当照顾这些地区的群众习惯、民族特点和避免影响市场的交易,采取稳妥步骤予以改革。如何改革,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自行决定。
海里(浬)因为是国际间广泛通用的计算海程单位,可以继续使用。
三、凡是采用公制的,都应当按照⌊统一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方案⌉逐步采用统一的公制计量单位中文名称;继续沿用市制的,计量单位名称不变。方案中未规定的计量单位中文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公布施行。
四、为了保证我国计量制度的统一,计量器具的一致、准确和正确使用,应当迅速建立和健全国家的各种计量基准器和各级计量标准器以及地区的和企业的计量机构,构成全国计量网,进一步地开展计量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计量机构,应当尽快地建立和健全起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计量机构和企业的计量机构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各级计量机构统归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在没有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地方,由各该级人民委员会指定相应的部门领导。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9年6月25日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