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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纠正若干地区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吸收存款、扩大股金工作中强迫命令现象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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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纠正若干地区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吸收存款、扩大股金工作中强迫命令现象的指示
1957年7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被1984年农银信字311号《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农村存款工作的通知》、[1983]中办发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坚决纠正在征购粮食结算中借机扣款的报告〉》、[1984]人行银发字42号《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1981]国发45号《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加强农贷管理的报告》代替。

  今年春季,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组织农村资金、发放农业放款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在支持农业合作化和农业增产运动,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困难等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今年春季若干地区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组织农村资金、支援农业增产运动的同时,工作中也发生了若干强迫命令的现象。有些地方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发放农业贷款、发放农村救济款的时候,在支付预购定金、支付农副产品的价款的时候,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强行向农民扣回各种款项。扣款的项目达二十多种,包括:应摊的生产合作社股金,应缴的公债款、树苗款、耕牛保险费等,甚至有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还在应当付出的款项中,硬性扣留一部分作为农民储蓄存款或者作为信用合作社的股金。这样,结果使农民拿不到多少现金。有些地方,农业社为了扩大投资,要求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在农民提取存款的时候,盘问用途,限制提取,甚至有些农业社还根据农民的存款名单,向存户动员投资。有些地方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对农业社实行不必要的现金管理,限定农业社的现金库存数量,要求把超过规定数量的现金,存到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规定农业社出售商品或者购进商品,款项出入一律要经过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转帐结算,不给现金。有的甚至发展到对农民个人的现金也要实行管理,也要实行转帐结算。这样就自然不能不引起农民的疑虑,造成农业社和农民的很大不便,严重地引起农民不满。

  上述情况虽然只是某些地方的局部现象,并且对这种现象已采取了纠正的措施,但是还有不少地方并没有足够地注意这个问题。必须指出,在农村工作中,我们有些同志,往往容易忘掉或者忽视一条根本原则,这就是群众自愿的原则。不懂得要做到群众自愿,必须依靠耐心的说服教育,依靠自己良好的工作,使群众感到真正有利和方便。而离开这一条,任何勉强从事、强迫命令的作法,都会把好事办成坏事。不懂得许多可以在国营企业实行的办法,不一定能够在群众性质的农业社实行,不看条件和生搬硬套,就必然要碰钉子。也应当说到,上述强迫命令现象的产生,同这些部门的领导机关布置任务太多、太大,政策界限交待不清,是有关系的;同有些财经部门企图自己省事,不合理地要求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代办、代扣,也是有关系的。当然,农业社和农民向国家借了款,到期应当归还,对国家有关经济部门的欠款也应当偿还,反对强迫命令,不是说连到期的贷款和欠款也不能积极收回了;但是,为了收回到期贷款和欠款而不择手段的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则是不对的。

  为了纠正和防止这种强迫命令的作风,国务院特作如下指示:

  第一、吸收闲散资金是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吸收存款,信用合作社扩大股金,都应当坚决地贯彻执行自愿原则,使群众存款自由,提取方便,从深入宣传、改善服务、便利群众等方面去开展工作,不许以任何方式强迫命令,更不许强行把农民的存款转为信用合作社的股金或者农业社的投资。

  第二、国家发放的农业贷款、农村救济款和国家采购部门付出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款和预购定金等,都必须发放和支付到农业社和农民的手中。除了粮食和其他农产品预购款可以在农业社和农民交售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时候,根据采购部门的委托代为清算外,任何其他款项,一概不许委托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代为扣收。

  第三、对农业社不许限定现金库存数量和实行现金管理。对农业社的非现金结算,只能在农业社认为确实方便、真正出于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农业社的存款,愿意支取现金的就给现金,愿意转帐才能转帐。至于对农民个人则一律不许实行非现金结算,同农民的交易往来,不许使用转帐支票。

  第四、到期农贷的收回,应当坚决贯彻执行有借有还的原则。对于有力偿还的应当按期收回;确实无力偿还的,可以缓期收回或者分期收回。某些农业社和农民有力量归还而故意拖欠不还是不对的。

  国务院要求各地进行一次对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农村业务活动的检查,充分地进行对银行、信用合作社干部的政策教育和业务教育,坚决贯彻上述四条规定,纠正和防止一切强迫命令的作风。

  布置执行的情况请报告我们。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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