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糾正若干地區銀行、信用合作社在吸收存款、擴大股金工作中強迫命令現象的指示
國務院關於糾正若干地區銀行、信用合作社在吸收存款、擴大股金工作中強迫命令現象的指示 1957年7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文件 被1984年農銀信字311號《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加強農村存款工作的通知》、[1983]中辦發51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等四部門〈關於堅決糾正在徵購糧食結算中藉機扣款的報告〉》、[1984]人行銀發字42號《關於加強現金管理的幾項暫行規定》、[1981]國發45號《國務院批轉中國農業銀行關於處理農貸積欠、加強農貸管理的報告》代替。 |
今年春季,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在組織農村資金、發放農業放款等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在支持農業合作化和農業增產運動,解決農民生產和生活的困難等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今年春季若干地區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在組織農村資金、支援農業增產運動的同時,工作中也發生了若干強迫命令的現象。有些地方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在發放農業貸款、發放農村救濟款的時候,在支付預購定金、支付農副產品的價款的時候,受有關部門的委託,強行向農民扣回各種款項。扣款的項目達二十多種,包括:應攤的生產合作社股金,應繳的公債款、樹苗款、耕牛保險費等,甚至有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還在應當付出的款項中,硬性扣留一部分作為農民儲蓄存款或者作為信用合作社的股金。這樣,結果使農民拿不到多少現金。有些地方,農業社為了擴大投資,要求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在農民提取存款的時候,盤問用途,限制提取,甚至有些農業社還根據農民的存款名單,向存戶動員投資。有些地方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對農業社實行不必要的現金管理,限定農業社的現金庫存數量,要求把超過規定數量的現金,存到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規定農業社出售商品或者購進商品,款項出入一律要經過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轉帳結算,不給現金。有的甚至發展到對農民個人的現金也要實行管理,也要實行轉帳結算。這樣就自然不能不引起農民的疑慮,造成農業社和農民的很大不便,嚴重地引起農民不滿。
上述情況雖然只是某些地方的局部現象,並且對這種現象已採取了糾正的措施,但是還有不少地方並沒有足夠地注意這個問題。必須指出,在農村工作中,我們有些同志,往往容易忘掉或者忽視一條根本原則,這就是群眾自願的原則。不懂得要做到群眾自願,必須依靠耐心的說服教育,依靠自己良好的工作,使群眾感到真正有利和方便。而離開這一條,任何勉強從事、強迫命令的作法,都會把好事辦成壞事。不懂得許多可以在國營企業實行的辦法,不一定能夠在群眾性質的農業社實行,不看條件和生搬硬套,就必然要碰釘子。也應當說到,上述強迫命令現象的產生,同這些部門的領導機關布置任務太多、太大,政策界限交待不清,是有關係的;同有些財經部門企圖自己省事,不合理地要求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代辦、代扣,也是有關係的。當然,農業社和農民向國家借了款,到期應當歸還,對國家有關經濟部門的欠款也應當償還,反對強迫命令,不是說連到期的貸款和欠款也不能積極收回了;但是,為了收回到期貸款和欠款而不擇手段的採取強迫命令的方式,則是不對的。
為了糾正和防止這種強迫命令的作風,國務院特作如下指示:
第一、吸收閒散資金是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一項重要工作。但是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吸收存款,信用合作社擴大股金,都應當堅決地貫徹執行自願原則,使群眾存款自由,提取方便,從深入宣傳、改善服務、便利群眾等方面去開展工作,不許以任何方式強迫命令,更不許強行把農民的存款轉為信用合作社的股金或者農業社的投資。
第二、國家發放的農業貸款、農村救濟款和國家採購部門付出的農副產品收購價款和預購定金等,都必須發放和支付到農業社和農民的手中。除了糧食和其他農產品預購款可以在農業社和農民交售糧食和其他農產品的時候,根據採購部門的委託代為清算外,任何其他款項,一概不許委託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代為扣收。
第三、對農業社不許限定現金庫存數量和實行現金管理。對農業社的非現金結算,只能在農業社認為確實方便、真正出於自願的情況下才能辦理。農業社的存款,願意支取現金的就給現金,願意轉帳才能轉帳。至於對農民個人則一律不許實行非現金結算,同農民的交易往來,不許使用轉帳支票。
第四、到期農貸的收回,應當堅決貫徹執行有借有還的原則。對於有力償還的應當按期收回;確實無力償還的,可以緩期收回或者分期收回。某些農業社和農民有力量歸還而故意拖欠不還是不對的。
國務院要求各地進行一次對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農村業務活動的檢查,充分地進行對銀行、信用合作社幹部的政策教育和業務教育,堅決貫徹上述四條規定,糾正和防止一切強迫命令的作風。
布置執行的情況請報告我們。
國務院總理 周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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