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落实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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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9〕84号
1999年7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落实

1998

年中央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工作

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9〕84号

审计署:

国务院同意你署《关于落实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审发〔1999〕42号)。有关部门要按此执行,尽快落实。

附:关于落实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落实

1998

年中央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处理结果和改进工作的情况,要在6个月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从目前情况看,完成这项任务需要进行大量工作,时间很紧迫。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对审计查出有关财政部的问题,财政部要认真进行纠正和整改,特别是对动用财政资金办公司、建楼堂馆所的问题,不仅要追回被挪用的资金,而且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水利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由中纪委、监察部负责查处。对正在建设的六里桥水利调度综合楼的没收事宜,建议由国管局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对在建的水利部机关大院北办公楼、北戴河培训中心楼和门头沟水土保持监测楼,先停止建设,善后处理工作,由国管局和国家计委研究处理。对挪用水利专项资金设立“小金库”等问题,由审计署依法进行经济处理。

三、关于加强中央预算管理问题。请财政部对进一步细化预算,增加预算透明度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议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对严格预算执行,建立部门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进行具体研究,尽快提出办法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下发执行。

四、关于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和国税、关税、国库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处理决定问题,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5号)的规定执行。即: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务院各部门执行审计处理决定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分别负责落实所属的国税局、直属海关和中央国库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情况;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问题,请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救灾款物分配和使用中的挤占挪用问题,请民政部进一步落实查处情况,未处理的要督促处理;审计署负责落实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审计处理决定情况进行汇总。对新疆铁厂沟露天煤矿的问题,请国家计委等部门抓紧调查处理。对已经立案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抓紧侦破工作,并及时向审计署反馈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审计署要进行跟踪了解。

五、各部门要在1999年10月底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审计署,11月底前,审计署将审计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和结果汇总报国务院办公厅。

以上建议如无不妥,建议批转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审 计 署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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