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落實1998年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處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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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落實1998年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處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9〕84號
1999年7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落實

1998

年中央

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處理工作

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函〔1999〕84號

審計署:

國務院同意你署《關於落實1998年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處理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審發〔1999〕42號)。有關部門要按此執行,儘快落實。

附:關於落實1998年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處理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

 

       國 務 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七日

關於落實

1998

年中央

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

處理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1998年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處理結果和改進工作的情況,要在6個月內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從目前情況看,完成這項任務需要進行大量工作,時間很緊迫。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對審計查出有關財政部的問題,財政部要認真進行糾正和整改,特別是對動用財政資金辦公司、建樓堂館所的問題,不僅要追回被挪用的資金,而且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對水利部嚴重違法違紀問題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由中紀委、監察部負責查處。對正在建設的六里橋水利調度綜合樓的沒收事宜,建議由國管局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提出具體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對在建的水利部機關大院北辦公樓、北戴河培訓中心樓和門頭溝水土保持監測樓,先停止建設,善後處理工作,由國管局和國家計委研究處理。對挪用水利專項資金設立「小金庫」等問題,由審計署依法進行經濟處理。

三、關於加強中央預算管理問題。請財政部對進一步細化預算,增加預算透明度的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儘快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建議由財政部牽頭,會同監察部、審計署,對嚴格預算執行,建立部門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進行具體研究,儘快提出辦法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下發執行。

四、關於落實國務院各部門和國稅、關稅、國庫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處理決定問題,仍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落實1997年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處理決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125號)的規定執行。即:財政部負責落實國務院各部門執行審計處理決定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人民銀行分別負責落實所屬的國稅局、直屬海關和中央國庫執行審計處理決定的情況;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的問題,請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救災款物分配和使用中的擠占挪用問題,請民政部進一步落實查處情況,未處理的要督促處理;審計署負責落實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並負責對各部門落實審計處理決定情況進行匯總。對新疆鐵廠溝露天煤礦的問題,請國家計委等部門抓緊調查處理。對已經立案的問題,有關部門要抓緊偵破工作,並及時向審計署反饋案件查處的進展情況,審計署要進行跟蹤了解。

五、各部門要在1999年10月底前將落實情況書面報送審計署,11月底前,審計署將審計處理決定的落實情況和結果匯總報國務院辦公廳。

以上建議如無不妥,建議批轉有關部門遵照執行。

 

        審 計 署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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