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区戒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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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区戒严的命令 国发〔1990〕6号 1990年1月10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0年4月29日国务院关于解除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戒严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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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除在北京市
部分地区戒严的命令
国发〔1990〕6号
鉴于平息在北京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以来,首都和全国局势稳定,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任务已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〇年一月十一日起,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一九九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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