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区戒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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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6月30日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情况报告
1987年7月14日台湾地区解严令
国务院关于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区戒严的命令
国发〔1990〕6号
1990年1月10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0年4月29日国务院关于解除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戒严的命令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年/第1号
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年第1号[1]第8页

国务院关于解除在北京市
部分地区戒严的命令

国发〔1990〕6号

鉴于平息在北京发生的动乱反革命暴乱以来,首都和全国局势稳定,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任务已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一九九〇年一月十一日起,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一九九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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