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區戒嚴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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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5月20日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6月30日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報告
1987年7月14日台灣地區解嚴令
國務院關於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區戒嚴的命令
國發〔1990〕6號
1990年1月10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0年4月29日國務院關於解除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戒嚴的命令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0年/第1號
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0年第1號[1]第8頁

國務院關於解除在北京市
部分地區戒嚴的命令

國發〔1990〕6號

鑑於平息在北京發生的動亂反革命暴亂以來,首都和全國局勢穩定,社會秩序恢復正常,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任務已順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一九九〇年一月十一日起,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區的戒嚴。

國務院總理 李鵬
一九九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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