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區戒嚴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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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區戒嚴的命令 國發〔1990〕6號 1990年1月10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1990年4月29日國務院關於解除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戒嚴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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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解除在北京市
部分地區戒嚴的命令
國發〔1990〕6號
鑑於平息在北京發生的動亂和反革命暴亂以來,首都和全國局勢穩定,社會秩序恢復正常,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任務已順利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一九九〇年一月十一日起,解除在北京市部分地區的戒嚴。
國務院總理 李鵬
一九九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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