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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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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
国函〔2006〕81号
2006年8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批复

国函〔2006〕8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天津港东北部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其四至范围:东至振港路西边线;南至东港十五路北边线;西自东疆港区西部顺直岸线南端至东港十五路北边线向北4850米,垂直码头岸线向东折至中港路后再向北沿中港路东边线至新港八号路;北至新港八号路南边线(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可根据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相关要求,在机制、体制创新等方面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创新,以点带面,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和政策叠加工作。

三、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天津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拟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建设实施方案,在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分别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以及驻区监管检查检验单位工作和办公场所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作出贡献。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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