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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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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批覆
國函〔2006〕81號
2006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批覆

國函〔2006〕81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於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有關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天津港東北部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規劃面積10平方公里。其四至範圍:東至振港路西邊線;南至東港十五路北邊線;西自東疆港區西部順直岸線南端至東港十五路北邊線向北4850米,垂直碼頭岸線向東折至中港路後再向北沿中港路東邊線至新港八號路;北至新港八號路南邊線(具體以界址點坐標控制,詳見附件)。

二、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功能和稅收、外匯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覆》(國函〔2005〕5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此外,可根據全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的相關要求,在機制、體制創新等方面先行試驗一些重大的改革開放措施,並借鑑國際通行做法,積極探索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制度創新,以點帶面,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和政策疊加工作。

三、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實行封閉管理,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規定程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擬定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建設實施方案,在合理集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進行建設。要參照出口加工區的標準分別組織保稅港區隔離監管設施以及駐區監管檢查檢驗單位工作和辦公場所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後,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四、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為推進天津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作出貢獻。

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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