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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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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71号
1989年10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7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六日《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牡丹江海关(处级)。

  二、人员编制三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由你省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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