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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转发民航招收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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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转发民航招收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9〕118号
1979年4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转发民航招收

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9〕118号

北京、上海市,广东、甘肃、四川、辽宁省革命委员会:

国务院同意民航总局提出的《民航招收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现发给你们。民航空勤乘务员在国际、国内航线上从事服务工作,政治、身体条件应有严格的要求,望认真执行。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航招收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


一、招收条件:出身于劳动人民家庭,本人历史清白,政治可靠,思想进步;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按空降兵体检标准),身高一米六〇至一米六八,体重与身高比例相称;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一门外语有一定基础;年龄为十七至二十周岁的女青年。

二、招收办法:目测、口试、笔试、体检、政审。统一考核,择优录取。

                          民航总局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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