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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轉發民航招收空勤乘務員的條件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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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轉發民航招收空勤乘務員的條件和辦法的通知
國發〔1979〕118號
1979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轉發民航招收

空勤乘務員的條件和辦法的通知

國發〔1979〕118號

北京、上海市,廣東、甘肅、四川、遼寧省革命委員會:

國務院同意民航總局提出的《民航招收空勤乘務員的條件和辦法》,現發給你們。民航空勤乘務員在國際、國內航線上從事服務工作,政治、身體條件應有嚴格的要求,望認真執行。

                         國務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航招收空勤乘務員的條件和辦法


一、招收條件:出身於勞動人民家庭,本人歷史清白,政治可靠,思想進步;五官端正,身體健康(按空降兵體檢標準),身高一米六〇至一米六八,體重與身高比例相稱;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一門外語有一定基礎;年齡為十七至二十周歲的女青年。

二、招收辦法:目測、口試、筆試、體檢、政審。統一考核,擇優錄取。

                          民航總局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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