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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青岛市第一百货商店与马来西亚金狮集团合资兴办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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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青岛市第一百货商店与马来西亚金狮集团合资兴办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3〕33号
1993年3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青岛市第一百货商店

与马来西亚金狮集团合资兴办

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3〕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青岛市第一百货商店与马来西亚金狮集团合资经营商业零售企业的请示》(鲁政发〔1992〕1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市第一百货商店与马来西亚金狮集团在青岛市合资兴办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进出口和“三来一补”等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和代理进出口业务。

  三、该项目总投资六千八百零六万美元,注册资本二千二百六十九万美元,中外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由合资公司向境内外银行贷款解决,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别提供担保。

  四、该项目占地面积六千五百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八万平方米。合资年限三十年。

  五、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经贸部审批。

六、其他事宜按国务院相关规定政策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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