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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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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2023年12月20日于北京市
有效期:2024年1月1日至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第二批)关税减让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希望台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
序号 2024年税则号列 货品简称
1 29012200 丙烯
2 29012410 1,3-丁二烯
3 29012420 异戊二烯
4 29024100 邻二甲苯
5 29024200 间二甲苯
6 29024300 对二甲苯
7 29024400 混合二甲苯异构体
8 29029030 十二烷基苯
9 29031300 氯仿(三氯甲烷)
10 29032100 氯乙烯
11 39023010 初级形状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乙丙橡胶)
12 39029000 其他初级形状的烯烃聚合物

注:货品简称仅供参考,具体产品范围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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