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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部分產品關稅減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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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部分產品關稅減讓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23年第9號
2023年12月20日於北京市
有效期:2024年1月1日至今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品(第二批)關稅減讓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部分產品關稅減讓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23年第9號

台灣地區單方面對大陸產品出口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違反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規定。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按規定和程序決定,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品關稅減讓。希望台灣地區採取有效措施,取消對大陸的貿易限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對原產於台灣地區的附件所列丙烯、對二甲苯等12個稅目進口產品,中止適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協定稅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關稅減讓產品清單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關稅減讓產品清單
序號 2024年稅則號列 貨品簡稱
1 29012200 丙烯
2 29012410 1,3-丁二烯
3 29012420 異戊二烯
4 29024100 鄰二甲苯
5 29024200 間二甲苯
6 29024300 對二甲苯
7 29024400 混合二甲苯異構體
8 29029030 十二烷基苯
9 29031300 氯仿(三氯甲烷)
10 29032100 氯乙烯
11 39023010 初級形狀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乙丙橡膠)
12 39029000 其他初級形狀的烯烴聚合物

註:貨品簡稱僅供參考,具體產品範圍以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稅則號列對應的商品範圍為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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