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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军事设施保护法施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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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军事设施保护法施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0〕19号
1990年4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军事设施保护法施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今年二月二十三日,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是一项重要法律,对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该法自今年八月一日起顺利施行,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施行前应着重做好的几项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搞好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各级宣传机制,要把保护军事设施作为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一些宣传报道,宣传《军事设施保护法》的重要意义,介绍有关知识,报道保护军事设施的好人好事,在干部群众中形成关心和爱护军事设施的好风气。总参谋部的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写宣传材料和普及性教材,尽快出版发行。各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密切协同,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队要结合法制教育进行《军事设施保护法》的专题学习,深刻领会其基本精神,明确和熟悉有关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实际,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宣传普及教育,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贯彻施行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各军区要在今年七月底之前,召开一次军队和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参加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会议。要通过学习《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统一思想,研究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机构设置和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有关问题,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制定贯彻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具体措施。

三、抓紧落实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工作。对于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将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和近年来划定工作的实践经验,作出新的规定。各军事机关和各地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新的规定继续抓紧划定工作的落实。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共同组织好军内外各系统、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组织领导机构。各军兵种、军委各总部、国防科工委,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军区的工作。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划定工作已经完成的地区,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新的规定进行复查,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和有关制度;划定工作已经开始进行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新的规定抓紧完成;尚未进行的,要尽快安排,抓紧进行。全国各地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工作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底前完成,届时由军区向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报告。

四、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已经制定的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规定,凡与《军事设施保护法》不相抵触的,仍应继续贯彻执行。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军事设施的具体情况,共同商定管理和保护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对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并抓好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将在《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各地经验,研究解决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并制定相应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〇年四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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