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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做好軍事設施保護法施行準備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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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做好軍事設施保護法施行準備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0〕19號
1990年4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做好

軍事設施保護法施行準備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今年二月二十三日,經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以國家主席令(第2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以下簡稱《軍事設施保護法》),是一項重要法律,對加強國防建設、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義。為保障該法自今年八月一日起順利施行,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對施行前應着重做好的幾項準備工作,通知如下:

一、搞好宣傳教育,增強廣大幹部群眾的國防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依法保護軍事設施的自覺性。各級宣傳機制,要把保護軍事設施作為國防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組織一些宣傳報道,宣傳《軍事設施保護法》的重要意義,介紹有關知識,報道保護軍事設施的好人好事,在幹部群眾中形成關心和愛護軍事設施的好風氣。總參謀部的有關部門要組織編寫宣傳材料和普及性教材,儘快出版發行。各級軍事機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密切協同,共同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各部隊要結合法制教育進行《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專題學習,深刻領會其基本精神,明確和熟悉有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實際,採用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宣傳普及教育,努力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為貫徹施行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二、各軍區要在今年七月底之前,召開一次軍隊和當地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參加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會議。要通過學習《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文件統一思想,研究軍事設施保護工作機構設置和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有關問題,理順各方面的關係,制定貫徹執行《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具體措施。

三、抓緊落實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劃定工作。對於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劃定,國務院、中央軍委將依據《軍事設施保護法》和近年來劃定工作的實踐經驗,作出新的規定。各軍事機關和各地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新的規定繼續抓緊劃定工作的落實。各軍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共同組織好軍內外各系統、各部門的協調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組織領導機構。各軍兵種、軍委各總部、國防科工委,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各軍區的工作。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劃定工作已經完成的地區,可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新的規定進行複查,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和有關制度;劃定工作已經開始進行的地區,要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新的規定抓緊完成;尚未進行的,要儘快安排,抓緊進行。全國各地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劃定工作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底前完成,屆時由軍區向國務院、中央軍委作出報告。

四、制定《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實施辦法。國務院、中央軍委已經制定的保護軍事設施的具體規定,凡與《軍事設施保護法》不相牴觸的,仍應繼續貫徹執行。各軍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具體實施辦法。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要針對本地區軍事設施的具體情況,共同商定管理和保護措施,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對沒有劃入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各軍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具體保護措施,並抓好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將在《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一段時間後,總結各地經驗,研究解決實踐中提出的問題,並制定相應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一九九〇年四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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