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苏联政府商品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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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苏联政府商品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92号
1988年12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苏联政府

商品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9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北疆铁路对苏实物贷款问题的请示》电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北疆铁路建设的有关政策问题,仍按国阅〔1986〕130号《关于研究利用苏联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会议纪要》执行。

  二、贷款项下进口物资属于国家专营的,在区外销售时仍通过专营渠道进行。国家已有最高限价的进口物资,销售时要执行最高限价。如有特殊情况要超过最高限价时,应报国家物价局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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