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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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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函
国办函〔1993〕88号
1993年11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函
国办函〔1993〕88号

国家保密局、国家科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由你们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作为规章,发布施行。同时,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予以废止。此件在你们发布《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时可以同时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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