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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宝钢三期工程建设领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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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宝钢三期工程建设领导的通知
国办发〔1992〕62号
1992年12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对宝钢三期工程建设领导的通知


国办发〔1992〕62号

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安徽、广东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宝钢三期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李东冶同志继续作为国务院代表,协调处理宝钢三期工程建设涉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重大问题。

  二、由国家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上海市政府的领导同志,成立宝钢三期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宝钢三期工程建设,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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