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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寶鋼三期工程建設領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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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對寶鋼三期工程建設領導的通知
國辦發〔1992〕62號
1992年12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對寶鋼三期工程建設領導的通知


國辦發〔1992〕62號

上海、江蘇、山東、浙江、安徽、廣東省(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保證寶鋼三期工程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李東冶同志繼續作為國務院代表,協調處理寶鋼三期工程建設涉及有關部門和地區的重大問題。

  二、由國家計委組織有關部門和上海市政府的領導同志,成立寶鋼三期工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寶鋼三期工程建設,並協調解決建設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的組成人員,由國家計委會同冶金部商有關部門確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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