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京、镇江、扬州市享受某些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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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京、镇江、扬州市享受某些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复函 国办函〔1987〕31号 1987年5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南京、镇江、扬州市
享受某些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复函
国办函〔1987〕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关于请求批准南京、镇江、扬州市享受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南京、镇江、扬州三个市的市区在利用外资方面,按不同项目在税收上分别给予以下优惠:
一、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能源、交通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机械制造、电子工业,冶金、化工、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建筑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业,经财政部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打八折计算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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